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各项条款显示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将大幅度提高。
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
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出“硬招”
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处罚力度明显加强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doc